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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其人身、财产、精神甚至生命安全遭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侵害,他们不仅承受着财产的损失、人身的伤害,精神上也一定遭受着巨大的痛楚。但奇怪的是,在世界范围内,哪怕是人权保障最发达的国家,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肯定比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更完善、更系统,也更先进。这似乎成了一个普遍的现象,但从情理上说,被害人遭受犯罪嫌疑人的侵害,其更值得法律的保护,所以说这又是一个怪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规定了一系列诉讼权利,但与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作用相比,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司法机关的漠视使得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名不副实,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实际上使其处于一个准当事人的地位。因此,应对我国被害人地位问题以及诉讼权利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思考,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第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完善侦查程序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不仅对被害人,也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深远影响。当前我国侦查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其价值的认识不足,笔者从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九点价值:保障人权、完善侦查结构、体现公平正义、符合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侦查的顺利进行、对侦查机关形成监督,减少司法腐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符合国际刑事司法的趋势。在介绍了我国侦查程序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的发展过程后,笔者归纳了我国侦查程序中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我国侦查程序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立法规定上有许多不足,主要包括诉讼权利的缺失和权利救济途径的缺失;我国侦查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传统原因、观念因素、立法因素、司法资源因素等。我国侦查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护需要进行系统的完善。首先从观念层面着手,只有树立正确的观念才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权利;其次在制度上,应当确立六种具体制度来完善侦查程序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再次在实践中,需要以六种实践经验进一步加强侦查程序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最后,笔者还指出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