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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证据制度是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任何一个证据从收集到被采信都要经过证据收集、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环节。其中证据收集是证据制度的第一环节,取证渠道不畅,必然要影响到后面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因此,证据收集在证据制度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证据收集一直遵从“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这一思路。从理论上来讲,它无疑是正确的,但由于改革的步伐太大、太快,难免有些矫枉过正。理论界和实务界有相当一部分人过分迷恋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张完全由当事人举证,法官彻底放弃调查取证,这就导致部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地定位其在证据收集中应当扮演的角色,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证据的收集。鉴于此,笔者在对国内外现有立法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证据收集中法官的职权做一简要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功效。引言部分:该部分阐述了国内外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现状,指出了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整体思路。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证据收集中法官职权的演变。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对民事诉讼中法官职权进行概述,由此引出法官在民事证据收集中应该具有的职权,为下文详实阐述证据收集中法官的职权做好铺垫;其次,笔者分三个阶段对我国民事证据收集中法官职权的演变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各阶段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第二部分:民事证据收集中法官职权的域外比较。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对美国、英国、德国及日本民事诉讼中规定的关于证据收集中法官的职权,分别从实体决定权、程序控制权及制裁权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阐述;其次,笔者从两大法系证据的收集理念、证据收集运作程序以及对违反证据提供义务者的制裁等方面对证据收集中法官的职权进行了比较,以期为我国民事证据收集中法官职权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内容。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证据收集中法官职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从法官在民事证据收集中的决定权过大,法官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指挥权不足,法官不享有对违反提供证据义务主体的处罚权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民事证据收集中法官职权配置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证据收集中法官的职权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民事证据收集中法官职权配置的设想。在这一部分,笔者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以及分析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从法官的实体决定权、程序控制权、制裁权等方面对民事证据收集中法官的职权进行完善。本文的写作,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的,并运用法理学、证据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等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对本选题进行了分析。同时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等方法提出了从实体决定权、程序控制权和制裁权等三个方面完善对法官在证据收集中职权的认识,加强法官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引导,最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