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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作为一个自人类具有思维以来就存在于世的自然权利,它保护着每个人的私生活不受外界侵袭骚扰,使人们保有着安宁内心世界,对隐私权的保护正是法律保障个人自由的应有之义。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独立于其他权利的一种重要人格权,这一点在法学界已经被普遍认可。但是我国由于历史文化原因,重集体而轻个人的集体主义思想导致隐私权的保护机制非常脆弱,又因为传统儒家道德所致,人们重义务而轻权利,这使得公民自身维权意识淡薄。除了以上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国对隐私权相关法律的研究也相较于西方学界晚得多,隐私的概念尚无定论,更逞论拥有一套成熟规范的隐私权保护机制。这直接导致当代民法通则对于隐私权本身规定笼统抽象。相反,当今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隐私侵权的蔓延速度却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对于隐私权范围较常人谨慎薄弱的公众人物的保护和救济更显得于法无据、缺乏标尺,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过大,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司法判决。本文第一部分通过一个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经典侵权案例开篇,以此引出公众人物隐私权面临的法律问题,在分析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之前,需要在第二部分依据各类学说和判例明确什么是隐私、隐私权、公众人物,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有什么不同,在这部分笔者基于合理区分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对公众人物分为了“权力型公众人物”、“影响力型公众人物”、“事件型公众人物”三类。在对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着清晰明确的认识的基础之上进入第三部分,在该部分的上半节笔者解读了公共利益优先说和利益衡量说这两种学说并对此权衡了利弊,其中利益衡量说是本文的关键学说,它不仅是衡量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权衡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等多项权利的中心思想,还是第五部分为公众人物进行类型化保护的分类依据。明确了理论基础之后在第三部分的下半节笔者依次对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立法历程进行了阐述,并对国外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特点做出分析总结,提炼其中有益的观点,最后也从宪法和民事立法两个层面对我国并不成熟的立法路程做出了介绍。第四部分笔者依据上部分立法进程结合社会现状分析了我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着问题,在立法层面存在着隐私权没有在总则中未被列为独立权利、自身规定不完整、与其他权利混淆的问题,在司法层面存在着不公正的问题,在公众意识层面上存在着观念淡薄的问题。第五部分笔者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角度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理论完善中提出运用利益衡量说对公众人物进行类型化保护的宗旨;在立法完善中分别提出在《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中对隐私权分别从权利性质和责任要件进行规定,以及加强个人信息层面的立法;在司法完善中以“区分权利”、“限制裁量”和“加强司法解释力度”三方面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