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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理论坚持董事内部责任原则,即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董事不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但现代经济交易空前频繁、竞争日趋激烈,致使许多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时,如果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以公司财产偿付,其合法权益将可能受到严重侵害。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个人责任制度赋予公司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有过错的董事请求赔偿,因而能够更好地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维护经济社会的公平和高效。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由导言的三个案例引出论题,继而从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责说起,强调了董事在现代公司中的重要性。然后结合“法人机关理论”的弊端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来分析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的法理依据。最后主要从弥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几方面说明要求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的重要意义。本章的主要目的是为后续论述作基础性说明。第二章内容是关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个人责任的比较法分析。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在判例以及成文法中确立的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的制度,然后以大陆法系几个典型的国家为代表,介绍了其在董事个人责任方面的法律规范,最后是我国在商事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无论是判例法还是成文法,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以及科以董事在特定情况下对债权人特定责任的指导思想都是一致的。第三章主要是对导言中选取的三个曾经名噪一时的破产案例进行分析,希望通过真实的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的情形。在安然的案例中,反映的是欺诈债权人的董事对债权人的当然责任,哪怕是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年金保险也都可以成为债权人索偿的标的,也展示了西方发达国家对债权人利益的高度重视;而在太子奶及三鹿集团的案例中,着重想要说明的是董事个人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即主观上是否有可归责是由,客观上又是否从事了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是否有获得个人利益并不应该成为判断的标准之一,并引申出了“商业判断规则”作为董事的合理抗辩,以维护董事的正常经营管理权力。第四章则是论述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个人责任的承担。虽然我国法律对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不少,但仍应当突出董事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可替代。而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强调连带责任的适用。就制度的完善来说,亟待解决的就是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诉讼机制的建设,使债权人有权直接向责任董事寻求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