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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诉讼标的额不断增大,不少当事人在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为了保障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往往都会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根据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是以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为前提条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数额有严格的规定,通常的担保方式是申请人以自己或第三人提供的现金或实物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或土地等)以及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作为担保,而且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这种规定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成本高昂”的权利,由于当事人无力提供但或无法及时提供担保,法院裁定不予保全,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最终造成民商事案件难以执行的无奈后果。鉴于上述情形的存在,云南诚泰保险结合财产保全担保与保险产品创新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行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险担保,当法院裁定申请人保全错误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全被申请人履行赔偿责任,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目的,有效降低了诉讼门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后,包括人保、平安、太保等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开展诉责险业务,并取得了良好的业绩。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首先,阐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定义;其次,介绍了云南诚泰保险试点的案例情况,具体分析了诉责险与传统担保方式相比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再次,结合案例介绍了该险种的发展现状,并且从司法实践和保险实务的角度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做详细的分析和研究;然后,结合案例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具体分析其发展动因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通过上文的分析和总结,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从政府、法院和保险业层面提出发展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一些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