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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是目前困扰中国社会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贪污犯罪案件的数量屡创新高,越演越烈。这种现象的产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公信力,而且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甚至威胁到国家、民族稳定的根基。本文系统阐述了贪污罪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变化,探讨了贪污罪从夏朝开始到建国以后的立法概况与内涵发展,介绍了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贪污罪的规定和描述,便于对贪污罪有一个从古到今,从中到外的全面而综合的认识和了解。以贪污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为切入点,逐层逐级地分析了贪污罪四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并针对贪污罪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特别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一、贪污罪的概念界定,是一个从古到今不断演化的过程。由古代的“从墨到六赃”的演化;到1979年以前“贪污”一词逐渐入律;最后到1979年以后贪污罪的内涵逐步细化。是一个法律继承与发展的过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类似于贪污罪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认识。一些国家和地区没有设立贪污罪的罪名,而是把相关的犯罪行为归入侵吞罪、公益侵占罪、公务侵占罪、窃取或隐匿财产罪中。二、在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中,犯罪主体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且个体侵占。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贪污罪主观要件的司法认定中,贪污罪主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观故意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罪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和“对公共财物已经形成非法占有的事实。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应交公的财物、保险金和其他单位的财物。三、贪污罪的定罪条件是“贪污数额在5千人民币以上”和“贪污数额不满5千,但情节严重的”。贪污罪的未遂有三个基本特征:1、着手贪污行为;2、贪污行为未得逞;3、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贪污未得逞。知识产权和股权、债权都可以作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四、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和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范围有差异,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犯罪手段不同。此外挪用公款罪具有3个月归还的时间性,而贪污罪则没有。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犯罪手段不同,立案数额也不同。五、在贪污罪共同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这个问题上,贪污罪共同犯的认定是按照行为人的身份和其所利用的职务性质来定性的。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的,为贪污罪及其共犯。行为人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侵占非公共财产,以贪污罪及其共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侵占公共财产或非公共财产的,以主犯的犯罪性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