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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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量刑程序,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10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这标志着我国的量刑程序改革走向了新的历史时期。此次量刑程序改革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透明性,这对于实现量刑公正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此次量刑程序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一些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因此,量刑程序改革难免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检察院量刑建议等。这些问题如果不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加以解决,容易导致量刑程序改革所追求的量刑公正目标难以实现。因此,针对量刑程序改革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量刑程序改革的对策,对于进一步规范法官的量刑裁判权,促进量刑的实质公正,从而满足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日益要求意义重大而深远。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量刑程序意见》的解读,分析量刑程序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量刑程序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量刑程序改革的对策。当然,在分析量刑程序改革存在的问题之前,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量刑程序改革的基本情况,这是全面认识量刑程序改革的基础。本文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二万字。第一部分是量刑程序改革概述,主要介绍量刑程序改革的进程以及量刑程序改革的意义。我国的量刑程序改革经历了酝酿和提出、调研论证和文件起草、试点检验和修改完善三个阶段。《量刑程序意见》作为量刑程序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全面吸收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最新有关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观点。量刑程序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之中,允许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发表量刑意见,同时要求法官的量刑裁判要充分说理,这些都体现了从程序上规范量刑程序,以实现量刑公开、公正的目的。因此,量刑程序改革对于凸显程序正义的诉讼理念、保障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权、制约法官的量刑裁判、增强量刑裁判的可接受性,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量刑程序改革存在的问题。此次量刑程序改革不区分案件的性质一律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确立这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具有不合理性,主要表现为这种模式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弱化了无罪辩护的效果、容易导致量刑程序模式流于形式。同时,此次量刑程序改革允许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同时允许辩护方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这样容易导致控方的量刑建议压倒辩方的量刑意见,出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主导量刑程序的局面。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官在量刑程序中趋于消极地位、检察院在量刑信息上占据着绝对优势、被告人的量刑辩护不尽人意。第三部分是完善量刑程序改革的对策。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确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具有不合理性,因此,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应当确立隔离式的量刑程序模式。同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容易主导量刑程序不利于量刑公正的实现,为了避免这一局面的出现应采取完善量刑建议的配套制度,包括赋予法官量刑前的量刑信息收集权、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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