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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一个行业,给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带来了很大的方便,提高了房屋交易的效率。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房产中介并不直接参与房屋买卖当中,委托人有权决定最终是否缔结房屋买卖合同,这也就导致实践中频繁发生委托人“跳单”。由于法律上对居间合同的规定比较简单,对跳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跳单”也就成为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的一个难点。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对现实中的“跳单”问题作出一个回应,对法院在以后处理相关问题具有指导性意义。本文将从本案出发,首先提出了三个典型的“跳单”争议焦点问题,包括《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和陶德华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其次展开探讨了本案中《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并从跳单的概念、跳单行为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分析了“跳单”行为。第三,分析了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禁止跳单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不应该一概否认其效力,应视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再对跳单与跳单违约作出区分,分别总结了跳单和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第四,讨论了委托人跳单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支付居间报酬、违约金或居间费用。第五,探讨了房产中介该如何防范委托人的跳单风险。房产中介应既要从自身找出漏洞,也要做好充分的法律风险防范准备,以免发生跳单时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