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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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公司法》修订以来,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非破产情形下的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以下简称加速到期)受到广泛关注,司法实务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长期存在。那么当前,基于公司出资完全认缴制,司法界对加速到期所作出的不同司法选择的逻辑起点与现实考量是什么?本文试图从公司治理视角来探寻这一问题。全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指出本文将研究加速到期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及“诉讼选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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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公司法》修订以来,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非破产情形下的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以下简称加速到期)受到广泛关注,司法实务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长期存在。那么当前,基于公司出资完全认缴制,司法界对加速到期所作出的不同司法选择的逻辑起点与现实考量是什么?本文试图从公司治理视角来探寻这一问题。全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指出本文将研究加速到期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及“诉讼选择不同结果不同”问题,以便厘清司法裁判的逻辑和考量,分析当前司法裁判以及加速到期相关学术研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经梳理当前国内外相关研究,认为,相较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我国学术界目前对加速到期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第二部分是介绍了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立场与各地法院司法实践选择不一致的现状及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从诉请对象、案由选择、法律责任,裁判结果以及理由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当前司法裁判分歧主要在于对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对出资期限及出资性质,以及对加速到期条件的认识不同。虽最高法院明确了裁判意见,但事实上并没有解决“同案不同判”“诉讼选择不同结果不同”问题,九民纪要再次重申了对加速到期整体否定的裁判规则,但由于其意见本身的矛盾之处,“诉讼选择不同结果不同”现象还将进一步突出,实际上“同案不同判”问题将更加严重。而冲突的司法选择的背后原因则是狭隘的司法干预观、股东期限利益的绝对化以及法律解释方法本身的主观性等。第三部分,运用公司治理理论对加速到期问题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公司治理理论,并分析认为当前对加速到期问题研究中存在偏重司法救济、忽视公司自治以及利益分析二元对立观等问题。第四部分,从公司治理视角探析加速到期问题的解决路径。加速到期问题实质上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公司治理视角有利于克服当前加速到期问题存在的忽视公司自治、倚重司法救济以及司法裁判规则简单化、绝对化等问题。解决加速到期,应尊重公司自治,尤其要注重通过董事会制度来解决加速到期问题。在法律和司法救济的运用上,保持立法和司法谦抑和克制,尽量不干预公司经营管理。裁判规则上遵循商事裁判规律,坚持整体利益,以实现公司、股东、交易第三人(公司债权人)三者利益最佳平衡。第五部分针对当前加速到期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对当前的司法困局,坚持整体利益导向的裁判规则,具体来讲就是审判中确立以下裁判规则:即将维护整体利益作为裁判的逻辑出发点,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在司法个案中作出最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促进交易的裁判。对于加速到期的结构性解决,则可以将加速到期重新放置回公司治理之中,通过建立董事(会)催缴制等公司自治手段予以解决。本文系统梳理了非破产情形下的加速到期问题理论与实务争论焦点后,基于公司治理视角来认识当前加速到期问题,指出相较于最高法院整体否定加速到期的立场,采取整体利益裁判规则,优先保护交易第三人可能更符合公司治理逻辑、公司制度改革初衷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同时,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就董事(会)催缴权力基础、董事(会)催缴法律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探讨。相较现有研究,本文研究视角具有一定突破,所提对策建议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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