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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对信息使用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然后他们可以利用这些会计信息来做出投资决策。综合收益是在传统净利润的基础上对收益信息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内容。其他综合收益包含了已确认但还没有实现的利得或损失,这也是传统利润表中没有具体体现的部分。综合收益是决策有用观的具体体现,可以全面地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的真实状况和价值,从而进行投资决策。无论是FASB还是IASB都对综合收益列报给与了足够的重视,已经将其视为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9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这是我国首次引入“综合收益”概念。2014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不仅对“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还提出了它们的列报要求。准则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中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项目进行分类列报,于2014年7月起正式施行。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步实现趋同,我国也对与其相关的准则进行了不断的改革。随着政策的一步步推进,投资者逐渐熟悉综合收益概念。它是否具有信息增量效果,它能否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实证检验。 本文选取《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公布前后的2013-2014年两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年报数据为样本,主要运用修正后的价格模型对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首先,从全样本视角对综合收益和净利润的价值相关性进行了研究,得出两模型修正后的拟合优度以及Vuong Z-Statistic,然后比较两者对股价解释力的强弱;再将所得样本分为了非金融行业(组Ⅰ)和金融行业(组Ⅱ)两组,对组Ⅱ综合收益信息的价值相关性进行专门的研究;最后在价格模型中加入了时期虚拟变量构造新的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目的是为了研究新修订的准则实施后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是否有所提高,以验证我国会计准则改革是否到预期效果。 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1)净利润和综合收益都具有价值相关性,但是净利润对股价的解释力更强;(2)金融类上市公司综合收益对股票价格的解释能力要显著低于非金融类上市公司;(3)综合收益信息全面纳入利润表后,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综合收益信息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它对股价的解释力依旧不如净利润强。通过以上结论可以发现,我国会计准则的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综合收益理念还未被市场完全接受。因此本文结合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度和特点,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即首先,有关部门应该完善与综合收益相关的会计准则,而且要规定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其次,发展资本市场,完善公允价值计量以及金融行业企业准则体系;再次,建立与综合收益有关的业绩评价指标,改进上市公司的评价体系;最后,要提高财务人员的判断能力和专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