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农田水利建设激励机制研究——以韶山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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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要“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全国又进入一个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黄金期。地方政府作为中央农田水利政策的贯彻者和执行者,在推进农田水利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是一项利民利国的大好事,需要地方政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激励是指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通过有效地制度设计激发并满足被激励者的需要,从而使其朝着预定的目标努力的过程。目前,国内外关于农田水利建设的研究,总结现状和成绩的较多,对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机制研究,也主要是从供给机制、管理机制入手,关于地方政府农田水利建设的激励机制研究暂时还没有。农田水利建设是地方政府职能行使的过程,地方政府农田水利建设激励机制是指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制度、政策等充分调动所有的积极因素投身农田水利建设,达成预定的农田水利建设目标的系统。地方政府农田水利建设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的直接关系着当地的农业发展,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成为当前地方政府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以韶山市农田水利建设为样本,从韶山市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方式和不足,总结当前韶山市农田水利建设激励机制的现状。韶山市农田水利建设激励机制现状主要有包括政策激励、行政激励、精神激励、物质激励、考核激励。存在行政激励减弱、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不协调、农田水利建设在绩效考核中所占比重过低、负激励不够、对农民、社会组织的的激励不够等不足。针对以上现状,结合国内外的激励理论,总结出当前地方政府农田水利建设激励机制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分权,使得地方政府在“经济人”影响下忽视农田水利建设;财政分权,造成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以全面支持农田水利建设;民主制度执行不到位,使得监督问责等负激励不足;观念落后,没能充分认识到农民等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性。  通过对韶山市农田水利建设激励机制现状、原因的分析,运用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原理,从明确农田水利建设的法律地位,深化行政体制、财政体制等改革,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监督问责制度和考核制度,转变激励观念等方面提出构建科学有效地地方政府农田水利建设激励机制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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