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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治理国家而言,法治既是一种战略资产,又是一种发展动力;既是一种物质财富,又是一种精神财富。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依法行政;就是使政府行为受到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公信力所保障的法律规则的制约;就是使政府既有行使权力的责任,又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就是借助于法律的程序,使政治权力的运行体现出公民权利的含义;就是为行政权力制定法律边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特殊性,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特殊性的根源。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根本上说,就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环境。本文从法治的角度,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理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构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等五个方面。在法治社会中,自治是人权的一种价值取向。本文第一章先从自治与自治权入于,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与特征,对地方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进行比较,并对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立、发展、调整与完善进行了全面分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是中国地方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按一定的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它包括自治区地方政府、自治州地方政府和自治县地方政府。本文第二章就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特点、性质、构建、职能、权力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行政立法处于很重要的地位,行政立法质量的高低不仅会影响到国家法律的执行效力,也会影响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有效实施。在民族地区,行政立法存在其他地方都存在的一般性的问题外,还有起自身的特殊问题。本文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与地方行政立法、民族地区行政立法的特殊性、民族地区行政立法程序;以我国新疆地区为例,分析了我国民族地区在行政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法治是现代国家发展追求的理想图景,也是现代化国家特征的一个体现。对国家事务实行法治化的管理,是当今现代国家治理必须遵循的基本方略。强化依法行政的政府职能,是真正建构行政执法体系的关键。中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第四章分析了我国行政执法的内涵、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的意义与行政执法体系,提出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只要是法治政府,其权力都是有限的,它必须接受各方面的约束,但最根本的是接受法律的约束。政府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才会是有限的政府。本文第五章论述了行政监督的概念、功能、必要性以及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效能监督,并以新疆为例,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韩非子有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政府与法律之间的最优政治关系,就是将政府治理逐步让位于市场治理,将人治逐步让位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