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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的加快,相邻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传统相邻关系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如今传统相邻关系制度在调整环境相邻侵权时的不足已经引起我国法学界的重视,研究这个问题已刻不容缓。与外国相比,我国相邻关系的立法稍显落后,而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提出,不仅解决了现实问题,更是对民法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通过运用文献综合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概念分析法等方法,深入分析了相邻关系制度、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环境相邻侵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域外环境相邻关系制度以及我国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对环境相邻关系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必须从传统相邻关系的概念出发。深入分析了相邻关系的含义、性质和特征,从以上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传统相邻关系在保护环境相邻权中存在缺陷。在对传统相邻关系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要对环境相邻关系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就得从它的概念、特征出发,认为其特征具有调整范围的扩大、客体的生态性以及包含精神利益等特点,建立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目的是促进民法的生态化研究,并指出建立环境相邻关系所需的指导思想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统筹兼顾。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发展明显缓慢。新的《物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环境相邻关系制度建设方面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环境相邻关系在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如明确了“阳光权”、“有害物质侵害”。通过分析我国环境相邻关系的现状,指出我国环境相邻关系中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建议,予以完善。环境相邻关系制度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一是必须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二是借鉴国外的制度,从私法角度有效调整环境相邻关系。三是环境相邻关系中事前预防不到位,导致后续的侵权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完善事前预防,减少环境相邻关系侵害的可能。四是在完善环境相邻侵权救济制度方面,从民事救济方面进行分析,为其合理设定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丰富救济手段,充分调整和保护环境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