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实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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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自然人赖以生存、追求幸福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正常运作、创造社会效益物质条件。财产犯罪侵害的对象直接针对的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公有财产和公民合法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积累的私有财产。不仅如此,财产犯罪还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威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发展。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两种主要类型,无论对公有财产所有者还是对私有财产所有人都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而且近几年来这两种犯罪的发案率都居高不下,甚至呈现高发态势。因此,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此两种犯罪,正确对二罪适用刑罚,对于惩罚此类犯罪,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由于二罪在各自的认定上(尤其是职务侵占罪,其构成要件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都存在或大或小的分歧点和疑难处,导致在某些案件,即所谓的“监守自盗”案件中出现了朦朦胧胧,难以界定的尴尬现象。笔者选取了司法实务中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从该案例出发,通过对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各自构成要件的分析论述,试图在雾里看花之中找出两罪的界限,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本文主要观点和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介绍案由。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张某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案。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张某作为公司仓库主管员,“监守自盗”,伙同他人采取将公司仓库内的液晶电视机、电脑显示屏装进音响包装箱内“掉包”的手段拉出并变卖。第三部分是争议焦点。一种观点是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一种观点是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四部分是分歧意见。主张张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人认为,本案的犯罪主体张某身为非国有公司的人员,利用其作为仓库主管员这一职务带来的便利,通过窃取的方式将本公司生产的液晶电视机、电脑显示屏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主张张某犯盗窃罪的人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行为只能是纯粹的侵占行为。本案中,行为人利用其工作的便利,将公司产品调换包装偷运从而非法占有财物。张某的行为是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第五部分是法理分析。笔者对于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做了详细的论证,重点对理论界争议较大的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做了分析。首先,笔者认为作为职务侵占罪客观构成要件内容之一的“利用职务之便”应包含行为人具有“职务”、行为人的“职务”能够为其带来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行为人利用了这种“职务”所带来的便利三个方面的内容,并在该部分结尾提出了利用职务之便不能等同于利用工作之便的观点。其次,在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上,笔者通过对职务侵占罪立法沿革和立法现状的分析,认为本罪手段行为只能是侵占,而排斥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的存在。最后,通过上述对两罪构成要件的论证,笔者总结了二者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区别。第六部分是研究结论。笔者在划定两罪区分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实践中界定“监守自盗”类案件的基本思路,并对本文给出的案例做出了自己的判定,即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最后,基于笔者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之便”和手段行为的解释均为无权解释,为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处理司法实务中的类似案件,笔者建议立法或司法部门对于上述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以平息此两罪在司法中含糊不清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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