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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实施了垄断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为了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而应由实施侵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其所受损失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一方面,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其体现了民法补偿受害者、矫正正义的法律理念;另一方面,基于反垄断法本身的经济法性质,其更应实现威慑违法、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法律功能。因而,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简单地适用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各国各地区关于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规定不一,本文讨论的主要区别包括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与幅度、间接受害者索赔权三方面。在构成要件构建比较方面,本文赞成采用日本的无过错责任,建议在立法中明晰可以引起损害赔偿的反垄断违法行为范围,引起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应当包括间接损失,而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宜采取推定的态度;在赔偿范围与幅度方面,本文建议引入利息与合理诉讼费用的赔偿,赞成选择三倍以下酌定损害赔偿倍率,既兼具矫正正义与威慑违法的法律功能,又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在对待间接受害者索赔权态度方面,本文认为肯定间接受害者的权利主体资格符合反垄断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的和矫正正义的执法目的,也更适合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现状。我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0条中简单涉及到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较为模糊且缺乏可操作性,这不符合世界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趋势,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以促进反垄断法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