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一方缺席而进行的审判。在西方一些实行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家,一般都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而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规定了缺席审判,唯独在刑事诉讼中未作规定。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公约》用很大篇幅对惩罚腐败犯罪的刑事司法程序和追回被腐败分子转移到国外财产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近年来,随着贪官携巨额赃款外逃的案件频频发生,加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因缺少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而不能结案的情形,由此产生许多问题,例如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及时的惩罚,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损失未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等等。为此,很多学者呼吁在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正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自身所特有的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体现刑事诉讼效率等价值,以及我国的司法现状,笔者也认为在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其必要性。笔者在文中通过对域外该制度的简要介绍及分析,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一些建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刑事缺席审判可以适用的范围、条件以及对缺席判决有异议时的救济等等,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