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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考证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念,它的古老的渊源甚至可以溯至古希腊时期的欧洲。1929年,时任通用电器公司总经理一职的欧文·杨在一次公开的演说中提出了一种在当时非常先进的想法,与我们要讨论的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有相近之处。他认为股东、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在公司中都有一种利益,而公司的经理们有义务保护这些利益。杨的上述看法,是有关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负责之观念中最早和最为典型的表达之一。后来,一部分学者开始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作出解释和制度上的设计。他们把利益相关者分为两类,一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股东,另一类是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并同时把企业对后者利益的关注称之为企业的社会责任。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这次修法的一个亮点就是首次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思想确立在了立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及理论框架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基于欧美国家的企业实践,中国特定的制度安排与社会文化背景导致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跨文化问题,简单复制或照搬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范畴及研究结果会导致理论和实践上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