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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个航运大国,同时也是石油进口大国。自1993年从石油出口国转为石油进口国以来,我国石油进口量不断上升,预计这种情况短期内不会改变。随着海上石油贸易量的增长,进入我国水域的油轮数量越来越多,使我国水域今后发生船舶油污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油污事故的潜在风险大大增加,而船舶油污势必造成国家的严重损失。从而导致遭受船舶油污损害的国家常常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致使遭受极大损害的海洋环境无足够费用恢复,直接影响到我国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鉴于目前我国船舶油污国家损失索赔主体争议引起的混乱局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笔者首先简单的介绍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含义及有关的国内外立法,及我国目前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现状及分析,然后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国家索赔问题,说明目前行政机制对国家索赔的限制和问题。其次,分析了其他国家及地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现状及分析,主要介绍其他国家等如何解决国家索赔问题国家作为索赔主体的理论分析。然后阐述了国家作为索赔主体的赔偿范围,先介绍一般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然后讨论那一些属于国家索赔的,理论依据、存在问题,其他国家如何解决等。最后笔者介绍了船舶污染索赔中的国家诉讼主体问题,分析了如何解决诉讼主体的问题,提出了保险人提前介入的新理论,并提出了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