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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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不可替代性作用,这就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在治理模式上应尽量完善,在出现问题时有周全的应对解决措施,以维护内部的公司小秩序和外部的社会大秩序。然而事实并非很理想,基于人合性特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突出性,股东间的合作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一旦有离群股东出现,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就会出现危机,若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公司的发展乃至存续。针对此类问题,现行《公司法》可采取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股权转让、异议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司法解散等制度,但若按照上述救济方式,很可能出现善意股东被驱逐或者公司被迫解散的不公平结局。放眼国外,许多国家专门规定了股东除名制度用来解决此类问题,效果良好,我国以往的立法文件中未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规定,新《公司法》中也未见有限责任公司的除名制度的踪影,虽在2011年2月16日实施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首次涉及到了股东除名的规定,但该条仅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概括性规定,不仅适用情形有限,而且几乎不涉及具体操作程序。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许多除名案件,由于我国立法的不足导致司法判决缺乏统一的标准,同案不同判已屡见不鲜。综合理论及现实的迫切需要,笔者建议应尽快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
  本篇论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在引言中,首先介绍了写作背景,大背景即国内因立法的缺失导致公司困境和国外已建立了完善的规定,形成鲜明的对比。研究意义在于弥补立法的缺失并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其次,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再次,笔者通过文献研究法、归纳总结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该制度进行了系统化的分析,形成了本论文特有的创新点:第一,用法经济学理论来丰富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完善制度时结合新《公司法》。
  本篇论文的正文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基本理论的概述。首先,总结了学者们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概念的见解,通过分析比较总结得出了股东除名的概念。并阐释了其具有形成权、共益权、身份属性三种主要法律属性。其次论述了支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存在的四种理论基础,包括社团自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股东忠实义务理论、法经济学理论。然后通过与股权转让等相似制度的比较,明晰了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了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名无实”,不完善且不具体,无据可寻,导致实际司法判决中缺乏统一的判决标准,同案不同判比比皆是,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现状得出了“司法解释逾越立法、除名制度实体上不完善、除名制度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等结论性问题。
  第三部分分析了域外对该制度的的规定及启示。该制度在德国经历了从反对到认可、完善的过程,借鉴了对合伙人开除的规定,并有实践先于立法的特征。日本法律对该制度也有详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除名事由上。在美国,股东除名分为内部股东会决议除名和外部司法裁决除名两种方式。笔者通过对域外制度规定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了对我国启示:我国要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制度设计须建立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完善时应遵循特定规则。
  第四部分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具体完善对策。实体上的完善、程序上的完善和法律后果构成了整个体系。实体上,除名的权利主体为公司,效力来源是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除名事由采用“法定”和“章定”相结合的模式。程序上,采用“一般股东会决议+个别股东代表诉讼”模式,除名由公司其他股东提出且遵循30天催告期的前提,把被除名股东的表决权排除在外,股东会决议的通过规则采用资本多数决和人数多数决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后续股权处置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除名出现股东资格丧失的后果,但被除名股东对公司及债权人应有的赔偿等法律责任并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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