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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这是对2004年以后开始建立的保荐人制度的重大完善。此规定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中介机构的要求,加大了对失信、不尽责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众所周知,二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它的高风险源自于二板市场本身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功能定位、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而保荐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通过赋予中介机构更多的权利和责任来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在我国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被扩大到了主板市场。但是,与国外发达的保荐人制度相比,我国保荐人制度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都存在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上的不足,亟待完善。就宏观层面而言,我国保荐人相关规定的立法位阶较低和缺乏“注册制”的市场环境,这使得保荐人制度的发展存在先天的劣势。因此,笔者建议提高保荐人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同时支出采取修订和补充《证券法》相关条文是最为稳妥的方式;进一步加快我国证券发行上市监管方式向“注册制”转化的步伐。就微观层面而言,我国保荐人权责存在严重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保荐人责任过重,盲目承担连带责任,保荐人权限范围狭窄,保荐人任职期限过短等,这些都无法使保荐人制度效应发挥到最大化。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厘清与保荐人相关责任主体的关系,明确保荐责任承担范围;进一步扩大和补充保荐人有关于发行人经营层人事和重大交易事项的审核权;延长保荐人任职期限为“终身”。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三部分,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保荐人制度的概念和保荐人的相关职责,阐述了保荐人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情况,解释了保荐人制度在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上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保荐人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以及在宏观、微观层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提出了保荐人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