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金融法规研究——以1931年、1947年颁布的《银行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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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中国第-家新式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成立,揭开了我国近代银行业历史演进的序幕。1908年,清政府颁布《银行通行则例》,它是我国第-部银行通行法规,标志着我国银行法律的开端。北京政府时期《银行通行法》虽然只是起草,没有正式对外公布施行,但它依然在近代中国的银行法律体系建设中留下了光辉的一页。近代银行法经过清末的初创到民国时期逐渐发展完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般银行立法以1931年《银行法》和1947年《银行法》为标志,其中,1947年《银行法》是近代银行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代表了近代银行立法的最高水平。在这近40年的立法进程中,晚清政府、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主观上都在尝试并目努力建成-个既能吸收容纳世界最新的法制成果,又能够符合当时本国国情的银行法体系。   本文利用上海市图书馆、上海市档案馆的丰富原始书稿、档案,对晚清以来中国金融法规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以1931年《银行法》、1947年《银行法》作为研究对象,从新旧两部银行法的立法背景、出台后的各方反应、法律实施效果等方面尝试进行纵向的历史比较。1931年制定的《银行法》出台后,各方反应强烈,尤其是遭到钱业公会的大力抵制,最终导致其没有得到施行成为空法。1947年制定的《银行法》出台后基本得到社会各方的赞同,但遗感的是,它在大陆地区实施效果甚微,在国民党政府战局失利退避到台湾地区后,这部《银行法》成为了我国台湾地区银行制度的发展源流。1947年《银行法》相比于1931年《银行法》进步比较明显,在法律条文方面,纳入《银行通行则例》、《银行通行法》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又对银行作细致分类,并分别进行规定,最后又统一于这部《银行法》中。这样做在保证对各类银行的监管全面有效的同时,也扩大了监管的范围,并且做到集中管理。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方面,也对存款和付款准备金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而且专门针对外国银行设立单独的一章进行管理,这样就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将外国银行纳入管理范围,进行集中管理,有利于中国银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健全。   另外,本文尝试将1931年《银行法》、1947年《银行法》与美国1864年《国民银行法》、1933年《银行法》分别进行横向比较,以期得出银行立法的经验及教训,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银行法律体系提供借鉴。美国1864年《国民银行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个真正意义上的银行法,留学欧美多年的马寅初在草拟1931年《银行法》时对其进行了借鉴,但因其超越了当时中国的国情,遭到各方反对而最终未能实行:美国1933年《银行法》,是在1929年经济大萧条导致银行体系几乎崩溃的情况下制定的,而在此十四年之后,刚刚从战争硝烟中走出来的中国,在制定1947年《银行法》时,自然借鉴了其法律文本中的精华部分,而且因其契合当时国情,深得各方赞同。   南京国民政府的两次立法实践启示我们,在银行立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引进国外先进发达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而且要真正贴合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既不能超越也不能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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