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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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企业清算制度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企业退出机制的需要,许多企业在出现应当清算的情形时不清算、违法清算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完善清算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清算行为,保护企业清算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由既存在内在逻辑联系又有各自相对独立性的三个部分组成。 在“我国企业清算制度评析”一章中,文章在对企业清算的内涵、种类、功能和我国企业清算法律法规简要概括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比较全面的剖析,认为“内容粗略,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各异,不具普遍适用性”、“行政色彩厚重,清算缺乏独立性”、“债权人参与没有法律依据,清算缺乏透明性”、“清算责任不明,清算缺乏强制性”是我国企业清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而造成这些缺陷的主要原因则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与企业属性认识的渐进性和企业立法体系的局限性。 在“完善企业清算制度论要”一章中,文章重点对“企业清算期间”、“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清算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三个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企业在出现应当清算的事由之日起15日内必须成立清算组织,启动清算程序,除破产清算外,企业清算终结时间原则不得超过180日;为保证清算程序及时启动,应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及其法律责任,并建立企业解散登记制度。清算企业不因清算而丧失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它与解散前的法人为同一企业法人,只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债权人利益保护是企业清算的核心任务,应有明确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序规范予以保证,为保证债权人利益,应建立健全企业解散登记制度、规范的公告制度、债权申报救济制度、清算报告债权人确认制度。 在“妨害清算罪的刑事立法完善”一章中,文章从妨害清算语义入手,指出我国妨害清算罪立法主要存在“未能体现对公司、企业清算管理制度的全面刑法保护”、“犯罪主体失位”“危害行为存有遗漏”三个重大缺陷,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妨害清算罪立法建议,主张“把预先妨害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增加清算不作为犯罪”、“追加规定其他妨害清算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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