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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物权请求权制度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举足轻重,其是对物权进行保护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但是,对于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二者关系的研究,不仅各国立法规定不同,而且理论上学者的观点也是迥异。在我国,由于现行的《物权法》没有明文界定二者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参考诸多学者的学说,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立法现状,尽快在立法上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明确界定意义非凡。在本文中,多种研究方法(如系统分析、对比分析、实证分析等)被综合运用,以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界定、类型分析和诉讼时效价值划定为基础,通过对国外先进立法例的借鉴,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司法实践和法律价值等诸多角度,辩证地分析阐述了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本文的核心内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提出问题——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的理论争议。该部分主要提出了在二者关系的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列举了理论界关于二者关系的学说,即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并分别阐述了各种学说的代表性理由;另一方面考察了国外关于二者关系界定的立法例,主要介绍了《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该问题的立法规定。第二部分:分析问题——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认定的理论基础。首先,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主要通过对债权说、物权效用说、物权救济请求权说和存在于物上之独立请求权说四种学说的分析,得出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存在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其次,对物权请求权的类型进行了划定。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存在三类型说、四类型说、五类型说、六类型说,其争论的主要焦点是物权确认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的类型,笔者通过分析,认为这三种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形态只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再次,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进行了论述,确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价值。最后,基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对肯定说和否定说进行了质疑,得出应当适用折中说的结论。同时结合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和诉讼时效的法律价值两个方面对物权请求权区分适用诉讼时效这一结论进行了论证,以证明折中说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第三部分:解决问题——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的具体分析。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首先,明确了研究二者关系时需要考虑的四个要素,即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社会现实和交易习惯,法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的价值,诉讼时效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冲突与衔接;其次,在考虑四个要素的基础上,结合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类型和诉讼时效价值,指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区分适用诉讼时效,即已登记的物权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未登记的物权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对适用与不适用的理由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本文提出我国应尽快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以填补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所造成的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