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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长期徘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个司法怪胎。作为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在面对刑事疑案时则往往处于二难选择的窘境,依法作出无罪裁判则必然要面临着前诉讼机关和被害人等诸多压力,而违法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则极有可能为冤错案件的酿成埋下隐患。近年来发现并确认的冤错案件最初都可以归入疑案的范围,疑罪从又已经成为冤错案件发生的基本路经。故要最大限度的避免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突破造成刑事疑案二难选择的司法困境,切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路径。但我国目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刑事疑案的不当裁处问题都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研究。故深入研究刑事疑案的相关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深入挖掘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法律、经济、社会学原因,探索疑罪从无原则贯彻的有效措施等问题,无疑是最大限度的避免刑事冤错案件发生的重要路径,也是解决刑事疑案二难选择、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有机统一的不二选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 1、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刑事疑案过程中普遍面临着诉讼上的二难选择,而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已经成为我国多年司法实践裁处刑事疑案的常态性做法。 2、刑事疑案二难选择困境的形成是内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隐藏在不科学刑事司法评价体系和错案追究制等背后的利益因素成为其中的关键所在。 3、刑事疑案问题实际上也是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角力和博弈的结果。 4、刑事疑案裁处过程中关联着不当起诉、滥用发回重审甚至程序倒流等一系列的程序嬗变,程序嬗变最终生产出疑罪从有。 5、死刑疑案留有余地实实践中裁断死刑疑案的常态性做法。死刑疑案不应留有余地,但留有余地可以适用于量刑情节轻重矛盾的特定案件。 6、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存在“入罪功能有余、出罪功能不足”的制度性缺陷,导致疑罪案件迟迟无法从无处理,甚至是无辜的被告人也很难快速解脱。 7、刑事疑案从无处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上程,立法固然重要,司法尤为突出。调整刑事诉讼利益格局、科学配刑事司法权力就成为其中的重要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