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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世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国家的发展战略。我国也日益增加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医药行业作为关乎民生健康的一大问题,是一个关乎国民生计的特殊行业,当然药品也是一种极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药品的专利保护具有时间性,原研药专利权到期后就会变成非专利药,成为造福于人类健康的公共财富。在近五年就有770亿美元的原研药的专利到期,给仿制药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如何平衡原研药的专利保护与仿制药的发展的矛盾,对未来医药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也关乎民生健康。本文通过介绍原研药和仿制药的概念和特征,厘清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并且从专利法的视角提出平衡原研药与仿制药利益的建议。本文是以原研药专利保护为主体脉络,以平衡原研药与仿制药的利益冲突为基本点,一方面通过药品专利制度,鼓励创新药品向药品产业的转化,从根本上提高医药行业的科研水平。另一方面高昂的原研药药价不利于药物的可及性,同时也需要制定有利于仿制药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对原研药专利保护同时,又对药品仿制产业进行指导,厘清专利争议。在此前提下,本文提出完善几种制度的建议。其中的制度有,其一,BOLAR例外制度,其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其三,“常青”专利,其四,专利药品链接制度。本文通过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改进以及外国优秀经验的借鉴,提出相应的有效的解决方案,为专利保护与仿制药的生产寻找到利益平衡点。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药品专利这种牵系着国民利益的问题不能随波逐流,更不能受控于所谓的主流观点。我国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新形势下我国仿制药企业的挑战与机遇,制定出符合当下国情的专利保护制度。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美丽中国,健康中国的伟大复兴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