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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不仅仅是名人对此加以重视,就连普通百姓也逐渐将此纳入了视线,并融入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隐私权并非是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它诞生于1890年的美国,由路易斯D·布兰迪斯(Louis D·Brandeis)和塞缪尔D·沃伦(Samuel D·Warren)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论隐私权》一文奠定了它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一百年来,这一概念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并且经过世界各国法学人士的研究和推动,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在法律实践中,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和判例等形式对此加以认可,将其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而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正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焦点,这也是本文的立意主旨所在。虽然时至今日,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有关隐私权的定义,本文首先仍是列举出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关于隐私权概念的理论:包括《论隐私权》中的论述、《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表述、联合国1976年隐私报告书中的阐述以及在欧洲和美国的不同发展等。并同时指出,隐私权与其他一些相关权利也存在着相互依存又有所冲突的复杂关系,例如与新闻报道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关系。其次,本文着重通过对欧盟国家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的历史沿革、现行制度和未来展望等加以研究,并深入探讨不同欧盟国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具体实践。处于世界法律发展前沿的欧盟各国在实践中对这一权利所采取的保护方式比较一致,不外乎直接保护、间接保护以及专门保护三类模式。欧盟国家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采取直接保护模式的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并在《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具体条文中得到体现。间接保护模式则是以英国为典型,在其各个时期的判例中都有所体现。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欧盟各国还进一步出现了对个人数据资料、对金融隐私以及对网络隐私等方面的专门保护模式,赋予其以新的时代内涵,并极大的推动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发展。最后,在以上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欧盟国家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领域内的具体实践对我国当前法律发展的启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隐私权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其的法律保护也比较薄弱。近年来,随着国外相关法律及判例的引入以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隐私权在国内也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诸多立法中开始直接或间接的出现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条文。此外,许多法律界人士也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稿及草案,呼吁国家和社会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呼声极高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法学人士对这一权利尤其予以关注,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文编纂建议。结合这些理论和实践,本文建议我国当前应借鉴欧盟国家,采取以直接保护为主、兼采间接保护与专门保护的模式,以更好的适应我国国情,进一步推动我国在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