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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世界范围内的公众参与运动不断走强,“强势民主”、“公民治理”的要求和呼声与日俱增。政府并不仅仅扮演公共政策执行的角色,而且还经常介入公共政策的制定,行使“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随着行政权力不断把公共权力“殖民化”,人们开始质问即非民选又非任命的行政官僚为何有权为社会做权威性的价值分配,民主的重点转向行政领域。当代民主化就是大力发展行政民主,看一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不仅要看其代议民主的实际运作,还要看其行政民主的程度,即公民直接参与公共决策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程度。在公众参与的浪潮中,协商民主对自由主义民主的进行了批判,并认为公共决策只有经过公民的对话、沟通和讨论后,才具有合法性。
1980年,毕塞特(Bessette)第一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这一概念。此后,罗尔斯、哈贝马斯、曼宁、科恩等著名学者也都将把研究关注点转向了协商民主理论。协商民主是要求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它以公众参与决策作为民主的核心价值,始终与公民普遍地、直接地参与紧密联系。协商民主的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公民参与方面,所有可能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都享有参与制定公共决策的权利;其二,公共协商的方面,公共决策必须以公共协商为基础,赞成或反对公共决策都必须从能否增进共善的角度来考量。
从宪政的视角分析,公众参与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而且公众参与对于推进公民自治,培育公民精神,建立公民社会都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还面临许多具体难题,理论方面表现在将在多大程度上与公众分享影响力、由公众中的谁去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如何选择特定的公民参与形式;实践中面临公众参与代表性不完善、可能对决策质量或政府管理绩效产生某些负面影响等难题。提出这些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的目的是希望政府管理者正确认识困难和障碍、充分预测和考虑到实践风险,从而可以有针对性的加以防范和化解,促进预期目标的达成。
笔者认为,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实践具有可行性,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基础是政治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文化基础是中国传统“和”与“民本”思想,社会基础是社会结构的变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协商民主实践打下了良好科技基础。协商民主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其他制度支持,信息公开制度是基本,新闻自由和组织化参与是支撑。针对当代中国实践,本文分析了协商民主在政府决策领域存在的问题,包括缺乏参与意识、参与渠道较少、参与程度有限,政府决策合法性不高及公共讨论不足等问题。最后提出协商民主对当代中国政府决策的启示,诸如通过参与实践才能提高参与意识,政府决策的合法性有赖于普通公民的参与其中等等。
协商民主自兴起以来,不仅仅停留在理论规范层面,而且在协商民主理念和正式体制的接轨方面,即“民主对话的制度化”方面也有很大进展,创新出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笔者介绍了协商式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协商大会、专题小组这四种制度。在分析了每一种制度设计的来源、基本方法、过程、特征以及优缺点的基础上,对这四种制度做了总结。从科学性角度来看,协商式民意测验采用科学抽样方法、两次问卷比较,科学性较强;从合法性角度来看,协商式民意测验和协商大会具有更强的合法性;从可推广性来看,公民陪审团和专题小组参与人数最少、规模最小、最简单,可操作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