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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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指为实现清偿,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针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相关纠纷,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44、45条对以物抵债予以规定,但该规定仍然不够全面,难以适应司法实务中纷繁复杂的诉讼样态,在一些犹未明确的问题上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统一。当前的主要困难在于,关于以物抵债的性质与效力部分在理论以及实务界仍然存在争议,这不仅反映了以物抵债的性质认定和效力判定缺乏统一的理论支撑,而且反映了现行以物抵债性质及效力相关制度仍处于尚待改进的状态。本文旨在以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为价值导向,通过对以物抵债司法裁判现状的客观描述,勾勒并总结出以物抵债相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表象,同时结合对于以物抵债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的精准定位,提出相关制度完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以外包括四个部分,第二章描绘以物抵债的司法裁判现状,梳理近年来以物抵债相关代表案例,对涉及以物抵债性质的“通州建总案”“武侯国土局案”以及涉及以物抵债效力相关内容的“上海索朗案”“彭某等虚假诉讼案”等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归纳概括以物抵债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缺乏系统性的以物抵债规则、对以物抵债性质的不一判定、以物抵债效力分类规则值得商榷、以物抵债的真实效力状态不易识别、新债与原债的关系不明。并由此体现对以物抵债的性质、效力进行分析研究的必要性。第三章分析以物抵债的性质,针对前文提出的以物抵债性质的判定混乱问题,围绕处分行为说与债权行为说之争,探讨债权行为说的合理性;围绕要物性协议说与诺成性协议说的争议,探讨以物抵债协议的“诺成性”。第四章探讨以物抵债的效力,分析诉前以物抵债的一般生效要件、原债与新债的关系、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四部分内容并对其中一些争议进行论述并形成结论:诉前以物抵债协议适用一般合同生效要件、新债与原债有三种不同的关系、抵债物有重大瑕疵时债权人可请求恢复原债履行、诉前以物抵债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对诉中以物抵债法律文书与和解协议的效力分别论述。通过上述分析明确不同情形下以物抵债的效力规则,为下文提出完善建议做出铺垫。第五章提出以物抵债制度的完善建议。本章中完善举措的设计都是基于对以物抵债性质以及效力的充分分析,具体措施如下:立法上,一是明确以物抵债的概念、性质及效力分类标准,将“是否附以债务人不履行为生效条件”为效力分类标准;二是赋予以物抵债债权人有限选择权,允许债权人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享有选择债务人履行原债的权利。司法上,一是筛选并公布以物抵债纠纷相关指导案例,形成借助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解决以物抵债纠纷的统一裁判思路;二是建立以非主动审查为原则,主动审查为例外的审查方式,完善以物抵债效力状态的审查机制,强化对虚假诉讼的防范。通过这些完善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对以物抵债性质的认定和效力的判定合理化、规范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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