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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专门机构指独立于普通法院或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的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主要包括家事法院、家事法庭以及家事审判合议庭。域外典型国家已契合家事案件的特质构建家事法院及家事法庭,而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随着我国以离婚案件为主的家事案件的不断增多与复杂,法官在普通民事审判机构中审理家事案件中的局限性渐趋明显,因此适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已是大势所趋。本文结合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路径,分析我国家事审判机构无专门设置的问题与成因,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专门化的家事审判机构。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四千余字。第一部分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法理分析。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内涵包括家事审判专门机构的概念与类型、性质以及符合我国国情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的模式;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理论依据在于家事案件的类型化、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审判组织的相称性以及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必要性包括契合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化利益、顺应审判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提高家事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客观要求。第二部分我国家事审判机构无专门设置的问题与原因。立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现行家事审判机构的相关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方面的问题包括专业化家事法官难以形成、相关家事审判制度运行粗化与混乱、过于偏重财产保护而忽视情感与人伦特质、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够周全以及社会联动与协调机制难以建立;立法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现今家事审判的相关立法不被重视。司法方面的原因包括普通民事审判机构处理家事案件的局限性、家事审判理念的错位以及家事审判物质保障不足。第三部分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均契合家事案件的特质构建家事法院及家事法庭。通过对两大法系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进行比较分析可提炼出其中的有益经验:包括家事审判专门机构的构建模式、配套制度以及家事案件专业化的审理趋势。第四部分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构建。机构体系方面,我国家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应落脚于家事审判合议庭的构建并以发达省会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为实行主体,管辖范围包括婚姻关系类诉讼案件、家事诉讼案件以及家事非讼案件;配套制度方面包括适用不公开审理主义及职权探知主义、建立家事调解前置制度及弹性审限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