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

来源 :北京工商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deking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1年安然等财务舞弊案件的曝光,催生了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其404条款提出对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强制要求,自此美国进入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阶段。在我国,近几年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也层出不穷,充分暴露出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严重问题,引发了相关机构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高度关注。上交所和深交所在2006年相继发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CPA核实评价意见的要求,但是鉴于证监会暂时还未提出相关要求,指引的约束力不足,其“强制”要求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所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一般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还缺乏明确、详细、系统的规定,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也缺乏自愿披露的动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披露的信息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难以令人满意,对投资者形成决策的作用更是远远不够。因此,进一步研究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回顾国内外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理论上阐述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念和作用,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 首先,笔者对我国现存有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并对截止2007年3月15日对外披露年报的224家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情况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相关规范不足、披露的信息缺乏可比性等诸多问题,并分析其成因,指出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规范以及评价、审核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统一标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动机不足等因素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规范现状的主要原因。 其次,通过对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历程的回顾,结合其最新的研究成果——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简称PCAOB)2007年发布的第五号审计准则,具体分析了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理论和实践对我国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行为的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得出我国应该由证监会提出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摔制报告的结论。创新性的提出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的“三阶段”构想,即采用分阶段分类型逐渐推进的办法,针对不同阶段、不同上市公司采用不同的政策,以达到逐步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的目的。指出现阶段的合理举措是采取强制低标准加鼓励高标准政策,由证监会出台相关规定,强制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公司管理当局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但是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范围进行选择,对内部控制建设落后,基础相对薄弱的上市公司要求其在年报中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以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步骤,同时鼓励央企控股的、金融类及其它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符合上交所八要素框架所要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最后,针对前文所提出的现阶段强制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要求,笔者具体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概念、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几个方面进行了详述,并从加强监管等角度提出了相关保障建议。
其他文献
学位
报纸
学位
会议
会议
期刊
报纸
学位
期刊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