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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推动了金融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政府工作报告也一再强调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必然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银行”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最新产物,与传统银行不同的是,“互联网+银行”打破了传统银行对经营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顺应政策需求、实现普惠金融和完善传统银行的服务带来了新的契机,但也应该认识到“互联网+银行”本身过度依赖互联网便捷高速的同时也带来了信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银行”领域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研究较少,该部分也存在较大的法律空白。本文从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所带来的信息风险等入手,探讨“互联网+银行”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结合欧美经验教训以及我国目前的现状和困境,对“互联网+银行”领域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立法、行政监管、司法救济方面的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该部分在扼要梳理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比较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后,以“互联网+银行”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最新产物,分析其独特的业务形态模式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风险,结合当下消费者金融需求的上涨和金融市场对金融信息安全的重视这一现实背景,解析“互联网+银行”领域中,作为弱势群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强调在“互联网+银行”领域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是基于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层面的探讨,更是为了维护当下互联网银行“互联网+银行”领域金融市场的现实秩序,因而具有独特研究价值和意义。第二部分,该部分笔者从立法、行政监管、司法救济角度梳理了我国目前“互联网+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分析得出目前我国“互联网+银行”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凸显出的困境:立法领域上,金融立法层面存在缺乏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网络安全立法层面目前制度可操作性较低,征信立法层面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阶段存在风险;行政监管领域存在着监管体系和监管目标的不完善;司法救济领域存在着救济途径和责任承担方式上的不明确等问题。第三部分,该部分笔者从分析美欧“互联网+银行”的发展概况、模式及美欧个人信息保护概况入手,因发展起步较早、技术较成熟及注重个人信息保护的传统,因此,对“互联网+银行”领域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较为全面。笔者同时对美欧“互联网+银行”领域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从立法、行政监管、司法救济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述,着重分析了美欧“互联网+银行”领域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给我国带来的经验和借鉴。第四部分,该部分承接前文所述,“互联网+银行”领域新业务的成长在推动金融业发展、满足金融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加重了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风险,因此亟需完善我国“互联网+银行”领域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第一,立法领域,金融立法层面应明确“互联网+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互联网+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主体以及“互联网+银行”个人信息保护主体的权利内容;网络安全立法层面应细化制度框架,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范围,建立健全相对灵活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征信立法层面上在信息采集阶段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信息使用阶段对信息使用范围等予以说明;第二,行政监管领域设置独立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等;第三,司法救济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完善举证责任倒置等诉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