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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环境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在于世界在完成近代化的过程中对环境资源的无限需求与环境资源自身有限供给之间存在着矛盾。由于环境资源自身的社会属性无法与以个体权利、个人本位的私法理念相契合,而其物理属性也无法满足的物权制度对物的基本要求,这就使环境资源无法妥帖的被纳入私法的调整范畴。私法调整地不足实际上鼓励了社会个体对其无限制的利益需求,而这种利益主张的无序竞争与扩张最终又导致了“公地悲剧”现象的发生。为了协调基于环境资源而产生的社会个体利益冲突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公益损失,必须由政府作为公益的代表对环境资源的使用及分配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导向协调社会、个体利益的冲突。这样一来,以公法为主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的法律模式应运而生。又加之在国际社会中危险废物、化学品与农药和对人类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以及利用、经营、运输、处理、处置、跨境转移这些物质的活动,给全球的环境资源保护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害。对它们如何善加利用和管理;扬其长,避其短,是各国政府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这种情形下,PIC制度作为一项公法制度以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得到了确立。但是,目前国内外的学者限于自身专业的领域,仅从某一专业领域的视角对PIC制度进行论述,缺乏从一个较为全面的角度对PIC制度进行剖析。例如,废物管理领域就仅从废物管理法中附带的对PIC制度进行探讨,或在生物安全领域就仅从生物安全保护法中对其进行探讨等。因此,笔者希望从总体上对PIC制度进行阐述。本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PIC制度进行概述。并将其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PIC制度进行界定,通过对多部国际公约的比较,得出PIC制度是指外国机构或其他主体在从事某种涉及国际环境法三大领域法律行为之前,负有通知享有环境主权的国家其主管机关的义务,并在一定期限内该国主管机关有作出批准同意的决定权。并且对PIC制度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其次,在横向上介绍了PIC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最后,在纵向上对PIC制度的私法起源和立法史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是从规范层面对PIC制度进行了法理分析。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首先,论述了PIC制度的理论基础,即PIC制度的原则,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预防原则。其次,论述了PIC制度的价值追求,即PIC制度的工具价值,环境正义、环境安全。为第三第四章PIC制度的实证分析奠定法理基础。第三章主要阐述了我国已经缔结和批准的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国际公约的PIC制度。主要分为:国际废物管理法中的PIC制度、国际化学品农药管理法中的PIC制度、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保护法中的PIC制度。并对三大领域中PIC制度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总结。旨在为第四章针对我国的三大领域中PIC制度的国内法转化进行法律上的考量。第四章是在国际法框架下评述我国PIC制度的国内法转化的情况。也是从三大领域中进行评述:我国废物管理法中的PIC制度、化学品农药管理法中的PIC制度、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保护法中的PIC制度。并且分别对各个领域中PIC制度的我国目前立法现状进行了全面总结,而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PIC制度国内法转化的法律思考。本论文的方法论主要以比较法学为主,并附之法社会学、法历史学的视角,运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从两个层面对PIC制度进行研究。本论文的创新之处有,对PIC制度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首次进行概念界定;论述PIC制度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对国际公约中PIC制度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总结;PIC制度的国内法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