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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执行难”问题是当今法院面临的诸多困难之一,同时,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9日出台了《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要求在执行程序中采用分段集约执行模式,很大程度改变了执行工作中“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模式。目前,仅有最高院司法解释提及这个模式,其余成文法并无明文规定,加之又是新生事物,因此各法院在实践操作中做法大有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项工作在全国铺开的效果。本文从对分段集约执行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着手,结合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实务,分析分段集约执行改革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及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对策,以期对完善制度有所裨益。分段集约执行是相对于一人包案执行的新型执行模式。分段集约执行以执行权性质区分为基础,通过划分执行环节、集中节约使用执行资源、加强执行流程管理、利用科技手段,在现有《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框架内,调整现行法院执行工作运行机制,使用现代管理学及流程监控方法,节约使用执行力量,压缩执行工作运行成本并达到最优的执行效果。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而对全国部分法院分段集约实施情况进行了观察分析,指出今后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的主要方向就是分段集约执行,其核心内容就是由专门执行员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在全面推行执行分段集约改革的同时,还要注意其局限性,要结合对案件的分流工作协同开展,提高执行员素质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前提与基础等大的方向与工作原则。科学推进分段集约执行工作,还要客观认识其在人员与地域、案件类型、提高执行效率、防范权力寻租和增强执行效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改革问题的对策包括建立专业化的执行员队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按照繁简案件标准进行分流,克服机制短板,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执行权力性质,科学划分执行阶段和权力,防止权力寻租;建立监督及考核机制,全面规范执行全程工作。通过分段集约执行模式的改革,加强了对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能够节约利用司法资源,发挥执行分段的专业化和集约化优势,既增加了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又能够快速、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