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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又称银保合作)是金融创新的重要产物。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代理保险产品,实现开拓自己新的业务领域,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保险公司也已将银行保险所代来的业务收益作为与保险公司个人险、团体险之外的第三大险种;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服务。可以说,银行保险产生了银行与保险公司、消费者“三赢”的效果。自银行保险这一经济现象出现至今,经济学在该领域的研究真可谓“日新月异”,但法学研究的脚步却因为创新业务初期需借助法律的灰色地带来发展而几近于停滞不前。因而,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当经济学理论和实践“山穷水尽”之时,法学研究既不具备创造“柳暗花明”的能力,又未能为完善银行保险法律规范体系作好充分的理论准备。 银行保险作为金融领域出现的一种创新业务,作为一种经济业务本身而言,其理论体系的建立可以说达到相当成熟或日臻完善的程度。不过,正是因为这套完整的框架才使得学者们对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走上了定势思维的“牛角尖”。在认清了如此现实的前提下,本文展开了法律分析的独特视角,试图通过法律研究对经济学的成果作一次全新的梳理和审视,一方面是为经济学的深入研究找到前进的新动力;另一方面也是为法学的即时跟进,为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抛砖引玉。 本文以法律分析方法与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比较为开端。通过对二者的详细比较,阐述了将法律分析方法引入研究的重大意义,并在银行保险的经济学理论中展开,重点澄清了银行保险的定义之争,讨论了银保合作的本质和银行保险的特色问题。由此,展示了法律分析所包含的主要方面:法律思维方法、法律定性与应用以及立法准备与建议。 而对于银行保险的组建模式(第二部分)和银行保险的营销模式(第三部分)两个具体问题的讨论都遵循了几乎相同的分析轨迹:从经济学的理论架构及其实践入手,分析该问题的历史演变过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通行作法,并在其中着力考察当时当地法律法规的形成背景和发展特点,探究法学研究与法律制定的缺漏和优势,尝试着为这些问题的思考趟出一条新路:以现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