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88年住房改革以来,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房价涨幅较大,资金逐渐从实业流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偏离正常轨道,“炒房”现象严重,居高不下的房价甚至影响居民生活。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应该发挥调节作用,调控房价。2016年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导致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位。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仍然逐年递增,导致地方财政出现缺口,收不抵支。这造成地方政府依赖转移支付和土地财政,使地方政府不能有效率地履行其公共职能。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地方税体系,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刻不容缓。房屋作为居民财富的主要体现,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不仅可以调控房价,同时可以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房地产税由于其税基相对固定且宽泛、税收收入来源充足的特点使其有成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可能性。自2003年,我国提出物业税以来,2019年李克强总理再次提到“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这已经是房地产税立法的相关内容第三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由此可知我国进行房地产税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本文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以财政分权理论和受益论为理论依据,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基于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角度,从理论层面明确了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和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能性,通过对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状以及沪渝试点政策实施以后两地房产税征税效果分析,得出了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可以借鉴的经验教训。基于全国数据,从经营性房地产和城镇居民住宅两方面对若2018年征收房地产税进行了粗略地模拟测算,同2018年实际地方税收收入前四大税种进行比较,定量分析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本文建议加快对房地产税的立法,由中央制定房地产税的基本框架,对具体的税制设计如税率、免税面积由中央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自主权,让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同时对房地产税具体税制要素进行了设计:设置宽税基;以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适用差别比例税率;设置人均免税面积,按家庭进行免税扣除。并且建议从实现信息共享、设立房地产税税基评估机构、确定评估周期和制定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等多角度建立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