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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这次修改体现了我国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我国公司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公司法》的这次修改不仅是顺应世界市场化发展轨迹的体现,在经济发展的活跃度上也有显著上升,如其取消了我国一直以来对市场资本的管制,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等规定都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次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几乎是在公司法理论尚未有足够预见的情形下完成的,这就使得我国公司法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面临了许多新的难以解决的课题。公司法的核心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新的公司制度下该如何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完善最有力的保护将是这些课题中最急需解决的一个。本文将从当前资本制度改革入手,从四个方面探讨该如何完善改革后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相关概念以及改革后的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此部分对我国资本制度改革做了一般介绍,具体分析了这次资本制度改革的内容,阐述了我国现行资本制度在立法理念上有何转变,包括资本信用是怎样转变为资产信用的以及我国立法价值取向上的一些变化,继而又详细探讨了我国改革后的资本制度是否仍旧属于旧公司法所在的法定资本制度范畴。并且在本部分的最后结合改革内容指出了新公司法修改后对我国债权人保护制度产生的影响。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立法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存在的成因。该部分主要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改革内容及改革后的性质,分析了在我国目前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现状下所不可避免存在的一些缺陷,如公司信用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对股东的出资催缴机制、没有明确董事对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欠缺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减资机制等,并透过现象看到了本质,阐述了这些缺陷存在背后的几个历史性原因,如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对债权人弱势地位的加剧、现行公司法中效率与安全的失衡以及我国公司法有史以来一直都很薄弱的信用价值观。第三部分,对域外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了比较法分析。该部分结合我国公司法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目前发展对债权人利益所欠缺的部分,对域外国家在此方面的一些优秀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出资催缴机制制度、减资程序、董事承担责任机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域外公司信用体系等都有所分析,力求为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保护提供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在以上三部分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建议。该部分是整个论文的重心内容,主要对应本文第二部分,并借鉴了第三部分域外国家的优秀经验,具体分析了本人对完善现行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构想,比如在明确股东出资责任方面,股东出资催缴责任机制的完善方面,扩张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完善公司信用评估机制等各方面论述了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