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原告是打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钥匙,由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目前,在原告主体上仅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原告范围仍被严格限制。随着人们社会生活不断的发展与进步,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的有序进行,但社会公益却愈发呈现出范围广,人数多的特点,检察机关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发现并阻止公共利益被侵害,由检察机关作为单一主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已经开始满足不了现状。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域外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较早,理论基本趋于完善,较中国相比,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更为广泛。因此,通过借鉴域外国家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发展现状及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成效,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具有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扩大至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最终形成由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组成的三元化主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