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abyface_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类网络直播平台悄然崛起,真人秀直播业态发展迅猛。伴随着“直播打赏”“直播引流”等新型互动模式的不断推进,出现了大量利用网络直播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迥异于传统诈骗的技术嬗变,给刑事司法的认定带来诸多困惑。传统诈骗犯罪认定思路,难以有效适用日新月异的网络直播诈骗行为。在网络直播中,直播打赏内涵一直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打赏价金也欠缺统一规范标准,打赏的暴利性则不断诱发财产诈骗风险。网络诈骗行为人将直播打赏作为新型敛财手段,试图利用打赏性质刑民界限的模糊,大肆开展直播交友打赏的新型网络诈骗。与此同时,直播引流推广逐渐演变为网络诈骗黑灰产业链条中的一环,导致分散的“普遍撒网型”网络诈骗向集中的“精准施策型”模式转变;提高了诈骗开展效率,扩大了诈骗波及范围,加剧了诈骗危害程度。如何精准地打击犯罪、正确地适用刑法是应对新型网络诈骗犯罪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网络直播诈骗行为司法认定问题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理论上,对打赏行为与引流行为进行定性研究,可以完善传统诈骗罪网络化适用体系,疏解传统诈骗罪与关联犯罪的竞合关系;实现直播领域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规制的妥善衔接。在实践中,分析利用网络直播实施的交友打赏诈骗、引流推广诈骗等刑法认定难题,可以帮助司法实务工作者处理好直播行为的涉诈风险,准确把握网络直播诈骗的行为性质,厘清罪与非罪界限、此罪彼罪困惑以及共同犯罪问题。谦抑、有效地适用刑法,从而实现网络安全与发展的良性互动。基于此,本次研究以网络直播涉诈案件中诈骗行为刑法认定的疑难案件为研究视角,综合分析我国应对新型直播诈骗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案例分析和刑法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应对网络诈骗的相关法律规范,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四万余字,除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网络直播诈骗行为概述。本部分系统梳理了网络诈骗的行为概念与涉罪风险,首先从直播的发展概况入手,对直播失范行为进行溯源梳理,厘清直播诈骗行为的基本内涵,探究直播诈骗行为刑事风险;其次,依托实践案例以类型化思维归纳整理网络直播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分类介绍骗取直播打赏金型、抽成诈骗引流费型以及骗取直播活动款型的典型特征与涉罪风险;最后根据网络直播诈骗行为概念、涉罪风险以及表现形式等要素归纳提炼网络直播诈骗基本特征,网络直播诈骗的基本特征体现在行为手段的技术化、侵害法益的多元化、行为主体的职业化以及侵害对象的不特定化等。第二部分网络直播诈骗行为司法认定的问题检视。网络技术发展,新型网络诈骗开始转移到直播领域开展,挑战传统犯罪认定思路,引发直播领域涉诈行为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困惑。首先,涉诈打赏规制的刑民界分不清,直播打赏内涵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打赏价金欠缺统一标准规范,难以区分打赏个案合同行为与诈骗侵财行为界限,打赏“本质”司法聚讼纷纭,基于嫖娼等不法原因的打赏面临定性困境,其次,诈骗引流推广的刑法适用混乱,表现为主犯未到案时帮助犯定罪困难,诈骗罪与他罪适用路径重叠竞合,信息网络罪名内部之间选择适用混乱,诈骗行为网络罪名兜底适用的倾向严重;最后,网络直播领域诈骗参与体系的责任划分不明,产业链条共犯认定困难,团伙内部地位划分不清,平台监管责任定位模糊。第三部分网络直播诈骗行为司法认定的完善对策。认定网络直播诈骗行为要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合理区分诈骗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秉持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齐头并进,推动刑法、民法与行政法的理性衔接,有效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首先,面对直播打赏诈骗行为,应当以谦抑性为中心,明确公众认同的诈骗刑民界限,将诈骗客观行为作为主要入罪标准,强化操纵直播信息的客观认定,区分主播主导型和用户引导型直播;其次,面对直播引流推广行为,以技术传播为半径划定信息网络犯罪适用范围,以技术支撑环节为重点认定黑灰产业规制范围,以可替代标准区分诈骗共犯与独立帮助行为,以堵截性出罪思维谨慎适用信息网络罪名;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合理区分诈骗的参与责任,链条犯罪分割化评价,组织内部分性质判断,平台责任分类型讨论。对网络直播诈骗行为刑法规制不是最终目的,更不是对网络用户处分自由的不当干预;相反,刑法规制追求的是科技向善,是实现罪刑法定与人本主义下的“技术归化”,是推动互联网时代下各类商业文明新形态的良性发展。
其他文献
彩礼返还纠纷是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类型,但婚姻家庭立法并未对彩礼返还具体规则进行规定,仅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彩礼作为传统的婚俗习惯,这一属性决定了彩礼返还纠纷中存在适用习惯的空间,但实务中法院对于习惯在彩礼返还纠纷中的适用态度不一,缺乏较为明确的适用标准与方法。《民法典》第10条将习惯认定为正式法源,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证成司法程序中适用习惯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的合理性。特定的习惯需要满足
学位
“深度伪造”(deepfake)作为“deep learning”(深度学习)和“fake”(伪造)的合成词,是一种以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为支撑的影音图像合成技术,该技术伴随着换脸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火爆而为公众熟知。目前,深度伪造主要被用于替换、生成人脸图像与人声音频,具备突出的娱乐价值,呈现大规模商业化运用的趋势。但是,光鲜表面的背后也存在着暗流涌动,人脸图像与人声音频属于与个体捆绑最为紧密且无法脱
学位
国际体育院上诉仲裁机制是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置的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重要程序和制度,也是当前国际体育仲裁中适用范围最广、频次最高的程序模式。随着国际体育争议的增多,运动员权利意识的增强,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体育争议方面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任务,同时,由于其处理的案件内容通常具有纪律性质,案件背后常蕴含着公平、正义、权力制衡等多种法理价值。因此,上诉仲裁机制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衡平功能发挥以及
学位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不断深化市场改革,消费债务、企业经营连带责任和突发自然灾难造成的个人过度负债已经成为一种金融风险,执行难成了法院的头号难题,现有个人破产替代机制效力有限,因此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要不断凸显。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也已经逐渐成熟。《民法典》的颁布以及《企业破产法》的多年实施能够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社会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登记以及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也
学位
21世纪是一个科技发展不断加速、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知识经济时代;在此背景之下,专利与技术标准发生了结合,而标准必要专利作为科技实力最重要的象征之一,俨然已经成为经营者提升竞争力的重要工具。但标准必要专利就好像一把“双刃剑”,其对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限制、排除效果也不容忽视。因此,利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标准必要专利”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滥用专
学位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不仅是重要的生产力要素,还是社会赖以生存的资源。社会治理信息化作为信息社会的重要表现,要求政府能够合理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社会治理。由此,提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力成为建设现代化政府与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但我国在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集中体现在在使用个人信息方面。无论是使用前的收集,还是在使用过程中,抑或是使用后的处理,都存在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现象,置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特殊情
学位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民族工作地方立法质效事关民族工作地方治理效能,开展立法前评估是提升民族工作地方立法质效的应有之义。本文基于公共管理视角,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例,围绕民族工作地方立法前评估“谁来评”“评什么”“怎样评”“如何用”四大问题开展递进式研究,以期为优化民族工作地方立法前评估建言献策。本文的主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一是绪论,主要论证民族工作地方立法前评估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
学位
内国法院一份涉外判决生效后,并不意味着案涉纠纷得到了彻底解决,可能还需要在互惠的前提下得到法院地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判决的跨国流动对彻底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或者承认外国判决涉及司法主权及国家利益,反映司法审查干预私权行为的尺度。违反正当程序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重要理由,正当程序审查肩负着申请人早日实现权利的寄托。从国际交往的角度看,美国等部
学位
随着投融资资本市场的兴起,对赌协议在投资方获取投资利益与融资方获取资金周转机会的斡旋中应运而生。为了更好地鼓励、支持科技创新企业,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刻不容缓。对赌协议作为解决融资问题的一大方式,在资本市场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而法律环境的改善无疑为该协议的适用和发展提供契机。自对赌协议产生以来,对其效力问题的争论有增不减。例如,协议签订前人为增加信息不对称风险致使协议签订时显失公平而存在效力瑕疵
学位
在中国刑事庭审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都大量表达自己的态度、观点和立场,所以庭审主体的态度、观点和立场是如何介入的很值得研究。鉴于此,本文以评价理论中的介入系统理论为理论基础,通过对法庭中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这四个主体介入资源使用频率的分析,对法庭话语进行系统而全面的研究,拟回答以下问题:(1)四个主体在介入资源的使用特点方面有什么差异?(2)四个主体介入资源使用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