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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西方列强的殖民东扩,东亚传统的“华夷秩序”逐步瓦解,长期居于东亚宗藩体制中心的“天朝上国”——中国,也逐步沦落为西方列强侵略瓜分的对象。为适应新的国际环境,晚清政府开始非情愿地被迫接受和运用西方国际法制定的国际交往规则——国际法。本文拟对晚清政府在接受和运用国际法过程中的失误之处,谈点粗浅认识。首先,晚清政府对国际法的引入,主要包括:林则徐组织的国际法翻译工作、来华传教士对欧美国际法著作的翻译和中国留日学生对日本国际法著作的翻译。在“中体西用”等传统思想的束缚下,晚清政府没有给予引入活动有力的组织和支持,导致晚清时期国人对国际法知识缺乏系统性掌握和深刻理解。其次,在中法战争前后,晚清政府大量地运用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则理论同外国展开公法外交。但是,因为传统思想的束缚、清政府及官员对国际法知识掌握的不足和理解的肤浅,导致中国在处理中越问题上无所适从、在战和问题上摇摆不定、片面依靠列强调停,并最终片面求和导致“不败而败”。晚清中国公法外交实践的失败,促使晚清国人思索中国外交的出路并讨论公法的可恃与不可恃。先进的中国人开始认识到国际法与国家实力之间的深层关系,所谓的公法并不足以使中国以自立,必须在自强的基础上讲求公理,将势与理相结合。晚清政府运用国际公法调适与列强之间的关系,没有能够挽救民族的危机,这其中有列强推行霸权主义、无视公法,以及近代国际法本身存在的时代局限性因素。但是,晚清政府对国际法的认识的不足和运用的失误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弱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应做到:讲公法,以游刃于列强之间,求得生存发展之机;强国势,以增讲公法之资。二者相辅相成,弃虚荣、求实际,争所必争,才是弱国外交最佳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