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专利产品售出后,会产生专利权与产品物权之间冲突,这两种私权的冲突实质上是专利权与公众对新技术的获取这一公共利益的冲突。默示许可与权利穷竭是适用于解决上述冲突的两种基本理论。但是两种理论在适用中存在着各方面的差别。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产品售出后的权利冲突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该条的理论基础应当是“默示许可”还是“权利穷竭”存在争议,此外,对于产品售出后产生的与方法专利的冲突问题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当前更宜采用权利穷竭来解决产品售后的权利冲突问题,同时应增加权利穷竭在方法专利上的适用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法。本文结合了案例分析与理论研究的研究方法,正文部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默示许可理论与权利穷竭原则做了基础性的介绍。包括两种理论的含义、产生,我国相关立法发展及问题,以及两种理论所解决的冲突。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结合相关案例,该部分从效力的性质、适用的范围、适用的条件、限制性销售条件的影响以及产生效果的利益偏向等角度,辨析了关于默示许可理论与权利穷竭原则在适用中的区别。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专利法应确立适用权利穷竭原则解决产品售出后的权利冲突问题。此外,应增加权利穷竭原则在方法专利上的适用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