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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手段。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理论的介绍,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理论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理论做了一个系统的梳理,为我国权利救济理论的完善和创新提供指导思想和相关建议。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概念做了基本的理论归纳。从公务员的范围入手,再分析公务员的现有权利和相应的救济方式,以及我国公务员权利应受救济的必须性和必要性。最后简要介绍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趋势,以及其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影响。特别权力关系对公务员权利救济救济的影响巨大,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不断地修正,公务员的独立人格引起了重视。由此可见,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的完整性是各国公务员法的发展趋势。第二章对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做了详细的分析。笔者先以回顾历史的方式介绍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沿革,然后再对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进行了介绍并且分析了“复核、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缺陷。文章的第三章介绍美国、法国和日本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几种制度以及给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启示。公务员权利争议作为一种社会纠纷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各国共同关注和面对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各发达国家在其解决公务员权利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成熟、完各的制度。于公务员权利争议的复杂性,许多国家的处理机制是几种制度的相互掺杂。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各国都设立了独立的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关,这些机关主要负责处理申诉、控告、协商、司法审查等,各国在公务员权利救济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有所差异,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其精神都是一致的。外国在公务员权利争议处理方而的成功立法经验,对我国类似方面的立法具有可借鉴性,我们应当借鉴其成功经验,以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文章的最后一章是对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构思。首先要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思想,明确了完善本国公务员法必须符合本国国情,直接复制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制度是行不通的。接下来区分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必须行政救济为主司法救济为辅,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助于节约司法救济的资源。只有当行政救济无法解决争议时,才动用司法救济。对于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寻求司法救济的时刻,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审查程序等制度都必须认真设计,不能生搬硬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