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个别化概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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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是在刑事古典学派所倡导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法治精神得以确定并形成传统之后,由近代学派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刑罚个别化是近代学派全部理论的实质和核心,是近代学派的犯罪观和刑罚观在罪刑关系上的反映。近代学派认为人无意志自由可言,犯罪是社会现象,是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刑罚不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而是出于防卫社会的目的,为防止犯罪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教育、改造措施。刑罚的尺度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刑罚是消除人身危险性的手段。刑罚个别化思想对后世的刑法影响深远,曾一度胜过传统刑法而独领风骚。时至今日,新派和旧派之理论交相融合,刑罚个别化成为刑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法也借鉴和吸收了刑罚个别化思想,这在总则和分则中都有体现。 刑罚个别化思想从诞生到现在已有一个多世纪,虽然在该学说发源地的西方的刑法学者们对刑罚个别化的论述甚多,但是很难找到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刑罚个别化的界定。学者们论述犯罪与刑罚以及罪刑关系时,往往在同一刑罚个别化术语下,赋予其不同的内涵。可以说,不同的解释就意味着不同的理论。虽然我国很多学者致力于刑罚个别化的研究和移植,但是还很少有人对刑罚个别化概念进行深入研究,导致不同学者甚至同一学者在不同场合对刑罚个别化概念有不同理解,甚至视刑罚个别化为没有理论根源的哲学方法,造成学术交流和对话的困难甚至误解,从而不利于刑罚个别化理论的发展和对实践的指导应用。 本文意在梳理刑罚个别化的内涵从而得出刑罚个别化概念的定义。本文分为以下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论述了刑罚化概念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当前刑罚个别化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近代学派刑罚个别化概念。该部分从历史的角度对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产生以及发展进行了考察,认为法治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的前提。刑罚个别化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下产生的,是法治国向文化国转型的产物。在分析了刑罚个别化的特征之后,总结了近代学派刑罚个别化的定义。最后阐述了刑罚个别化在实践中的利弊,以及各国刑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去其偏激并吸取了其优点而得以发展的历程。 第三部分:刑罚个别化的价值蕴含。该部分从法的价值的角度,论证了刑罚个别化作为客体对社会和个人主体存在的价值,论述了刑罚个别化的秩序价值、效益价值和公正价值。 第四部分:刑罚个别化的现代实践。刑罚个别化在现代刑法实践中包括刑罚和保安处分。刑罚中如幅度较大的法定刑、缓刑、假释等方面体现了刑罚个别化保安处分则更直接地体现了刑罚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理论最重要的实现途径。该部分重点论述了保安处分制度,阐述了保安处分对刑罚个别化的有力支持。 第五部分:中国刑罚个别化概念。该部分回顾了建国以来刑罚个别化研究的历史,对当前学者对刑罚个别化的观点做了梳理并作出评析,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因为人身危险性理论是刑罚个别化理论定位的基础,该部分对我国人身危险性理论现状做了分析并论证了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在对我国刑罚个别化现状和人身危险性理论分析之后,对刑罚个别化理论进行了定位,认为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后得出我国刑罚个别化的定义。 第六部分:结语。笔者认为,刑罚个别化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因此,刑罚个别化必须以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等法治精神的确立和真正贯彻为前提。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刑罚个别化的贯彻和运用应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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