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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也是民事立法尤其是物权法中细微但又重要的制度,但是民法学界对孳息的讨论严重缺失,常常被作为附件淹没在其他制度中。法定孳息又只是孳息的一种,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并没有对法定孳息的明确定义,学界对于法定孳息的界定也是充满了争议,在实践中判断法定孳息的归属时更是困难重重。因此,本文试图在概念、界定、归属上来厘清法定孳息这一制度。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是对法定孳息概念的考察。首先,纵向来看,法定孳息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经历了生根(形成基础)、发芽(初步形成)和风吹雨打(存废之争)的过程。其次,横向来看,采纳三分或二分孳息观念的民法典都有明示或默示地对法定孳息做出定义,重要的有《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最后,就我国目前来看,立法上没有对法定孳息的明确定义,学界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第二部分是对法定孳息界定的讨论。要明确法定孳息的界限,首先要正确区分法定孳息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这些相关概念有天然孳息、收益和自然增值。另外,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上,彩票的中奖奖金和股息是最值得讨论的。通过在概念和实践中的界定,法定孳息的特征、本质将会清晰了然。第三部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讨论法定孳息的归属。我国关于法定孳息归属的立法比较分散,主要体现于《物权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单行法之中,因此,该部分首先在这些单行法中提炼出有关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然后,将这些法律规则投掷于复杂的法律实务中,讨论其在不动产买卖中、租赁中、抵押中、质押中和留置中的具体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