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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拍挂”是政府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建设用地的行政管理活动。本文以政府失信为研究视角,分析了土地招拍挂中政府信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试图通过完善政府信用制度来规制土地招拍挂中的政府失信问题。第一部分,阐释了本文研究的相关概念。从法学角度看,政府信用制度指的是约束政府依法履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土地招拍挂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发布土地招拍挂信息”和“实施土地招拍挂活动”。为了约束政府依法履行这两项职责,本文具体阐释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府信用监督制度。第二部分,分析了土地招拍挂中信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府信用监督制度两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它们存在的问题。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而言,它的问题主要是救济程序的不完善。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程序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复议机构的不独立;二是行政诉讼审判模式的不合理;三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不足。就政府信用监督制度而言,它存在着监督乏力的问题。在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系中,人大质询和行政监察是为数不多的能够主动、有效监督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方式。但是,由于制度规定不完善使得它们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第三部分,针对以上涉及的问题依次提出完善建议。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程序不完善,本文从“建立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构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审判模式”、“建立行政复议前置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在土地招拍挂中,通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程序来保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解决土地出让信息的不透明。针对政府信用监督乏力的问题,本文具体分析了人大质询制度和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思路。笔者不仅对制度本身提出了修改建议,而且对影响制度实施的体制也提出了改进措施。在土地招拍挂中,通过完善政府信用监督制度来督促政府忠实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义务,以解决虚假招拍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