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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侵犯财产罪中的取得型侵犯财产罪及经济犯罪均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因此,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概念,正确认识它,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但是关于它的争论,特别是对其内涵和认定的争论却从未平息。这种状况不但影响了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而且使司法实践处于混乱之中。对非法占有目的予以系统研究,以澄清混乱,消除分歧,将该问题引向深入,无论于理论还是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通过判例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诈骗罪、抢劫罪等典型侵财犯罪为例,对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深入探讨,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实例分析的方法、综述的方法等阐述笔者的观点,从各国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立法规定以及内涵、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的关系、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等三方面入手进行辩证分析,以期合理确定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真实涵义。各国刑法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不同,一些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及俄罗斯刑法典对非法占有目的强调的是以非法占有的行为特征描述来反映非法占有目的。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刑法强调的是以被害人的权利受到永久性的侵害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质。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立法上的特点是罪状设置上采取了三种设置方式,分别为叙明设置方式、推定设置方式和空白方式,均强调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国内外也都存在不少学说,笔者在借鉴各种学说之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和我国现状,将其界定为“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占有的财物,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的目的。”并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占有对象予以明确界定,以正确认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民法上的占有与刑法上的占有存在很多区别,要想正确理解刑法上非法占有目的,就必须搞清楚二者的关系。笔者在进一步明确民法上的占有涵义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相关案例,从占有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象等将二者予以比较明确。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对其进行准确界定,无疑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也增加了实践操作中的困难。结合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形成时间、归还情形,运用一定的法律依据进行刑事推定,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也要注意相关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运用推定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证明标准应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而不是必然性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