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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国有经济活力,2014年初中石化试点混合所有制改革拉开了我国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序幕。国有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改制、合并,致使企业的属性与控制权结构变得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内部控制人问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大股东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控制,会选择让集团的董事、高管同时在子公司兼任董事、高管,这正是“纵向兼任高管”。根据已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A股市场中约有41.8%的上市公司存在纵向兼任高管的情形,这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学者们从会计信息质量、企业价值等方面对纵向兼任高管的经济后果进行了研究(Arnoldi J等,2012;潘洪波等,2016)。公司治理机制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也是学术界关注的问题。风险承担代表了管理层对风险项目的投资决策偏好,是企业注重实现长期价值的表现;但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管理层的风险承担决策可能会背离股东预期,而高管的纵向兼任作为一种股东监督方式又会影响其决策制定时的风险倾向。目前从公司治理角度对企业风险承担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主要集中于薪酬激励、股权激励、董事会特征等方面,但关注上市公司管理者兼任情况与企业风险承担关系的文献较为少见,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因此,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高层梯队理论、资源吸收与共享理论研究纵向兼任高管兼任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并进一步研究了在制度环境和产权性质这两个因素的不同作用下纵向兼任高管对企业投资风险偏好的影响是否有所不同。基于上述研究目的,本文在已有理论和文献的基础上设计了3个假设,收集了2008-2016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运用Excel软件对数据进行匹配、筛选,得到了10284组样本数据。本文运用Stata软件进行实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得到如下结论:第一,纵向兼任高管可以提升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高管纵向兼任作为大股东监督的一种方式,可降低代理成本,促使管理层和股东目标取向趋同,优化了企业的决策过程与执行效率;纵向兼任高管作为企业间的一种纵向联结,为企业间资源流通提供了平台,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进行项目投资。第二,纵向兼任高管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正向作用在国有企业更显著。纵向兼任高管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新的监督方式,这将有助于减轻国企内部的代理问题,也能够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多的投资信息与资源。第三,制度环境与纵向兼任高管对国有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具有替代效应。与制度环境完善地区的国有企业相比,位于制度环境较差的地区的国有上市公司,纵向兼任高管作为内部监管对国有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的提高作用更显著。本文深入研究纵向兼任高管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它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结果,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以及公司治理制度的特点,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丰富了兼任高管和风险承担的相关研究成果。对于企业而言,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为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供参考;另外,本文也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关政策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