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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器官移植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患者的医疗救治之中,帮助患者重获健康、延长生命,但器官移植技术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技术,它不仅涉及医学,还关涉法学、伦理学等领域。因而从民法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对于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和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都有着重要意义。器官是器官移植手术得以进行的必要前提,目前用于移植手术的器官大部分来自于人们的捐赠,因而对器官捐赠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器官捐赠者权利的保障问题进行相关研究十分必要。现有的关于器官移植中民法问题的研究大都集中于器官的来源、分配、捐赠协议以及相关法律的构建上,多是在假设器官已经捐赠了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而较少的关注器官捐赠过程中捐赠者的权利,即使有谈到也只是从患者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等角度与受赠人的权利一起宽泛的谈,很少会涉及到捐赠者的自己决定权问题。事实上,器官捐赠者拥有自己决定权,其自己决定权是一种人格权,与生命健康权一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私法自治的空间内权利人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有权依据自己的意志做出决定,器官捐赠者如何行使自己决定权应当受到重视。本文主要从器官捐赠者的权利出发,以自己决定权为角度,从捐赠主体、国家规制等方面探讨了捐赠者在器官捐赠过程中权利行使的问题。文章由绪论、结语和主体构成,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人体器官捐赠的概述,主要探讨了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及器官捐赠的法律性质问题。人体器官作为器官捐赠的客体,国内外有关其法律属性的定性究竟为人格权范畴还是物权范畴有所争议,本文对人体内的活体器官、脱离人体的器官以及尸体的器官的性质分别进行了分析,认为器官属于人格权范畴,为器官捐赠者自己决定权的行使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器官捐赠的法律性质的问题,通过分析将其定性为准法律行为,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成为器官捐赠的主体提供了法理依据。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器官捐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基础。自己决定权与人的生命权、身体权一样属于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以尊重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原则为界限。人具有自主性,可以根据个人意志自主的做出选择,尊重人的自己决定权是尊重人格尊严和自主原则的要求。同时,人可以出于公益行善的目的决定捐献自己的器官,但生命具有唯一性,且身体利益与人格相关,具有特殊性,所以器官捐赠应以不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为界。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资源的稀缺性是捐赠者行使自己决定权的的现实基础。第三章主要论述了与器官捐赠者行使自己决定权有关的具体问题。在确定了器官捐赠主体的基础上对其“同意”捐赠能力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认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决定权;未成年人和无同意能力的成年人的“同意”能力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器官捐赠者行使“同意”捐赠的决定权也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在医生充分告知和捐赠主体完全知情的前提下,不能违背法理和伦理道德。第四章指出根据自己决定权理论器官捐赠者享有相应的撤销权,可在器官摘除前依其意愿撤销捐赠。此外,在尊重捐赠者的撤销权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器官受赠者的信赖利益,使双方的利益达到相对平衡。器官捐赠自己决定权作为人格权,应当受到尊重和重视,但在器官捐赠的过程中,尊重捐赠者的自己决定权并不是最终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捐赠者的权益。因此,必须在维护捐赠者利益的基础上尊重其自己决定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