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

来源 :吉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S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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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维持国家财政收入的最基本方式。所有的税收种类中所得税是与纳税人联系最为紧密的重要税种,所得税在现代国家整体的税收结构中占据主体地位,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不仅征税对象极为广泛,而且征税收入也占据国家税收总收入的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相关制度的优化和完善一直是我国学术界所关注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备受专家和学者的诟病。本文选取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关系客体作为研究对象,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在对基础理论释义的基础上论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客体制度的现状并分析其弊端。同时,本文还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税客体制度的历史演进,这对我国征税客体的完善可以起到借鉴作用。本文第一章为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的一般分析。在该章中,首先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了整体描述,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以及法律特征,并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转变进行了理论释义。接下来,本章的第二节为个人所得税征税客体的释义,包括征税客体的法律含义以及征税客体与其他相似概念的辨析。本章第三节为个人所得税征税客体的法律功能,征税客体能够协调国家利益与纳税人权益之间的平衡;能够将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有机结合;还能够将税法强制性与纳税人自由性相协调。本文第二章是对税征客体的核心内容应税所得进行阐释。首先,本章先对所得的含义与概念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其次,应税所得的特征与种类也是纷繁复杂的,本章第二节就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接下来,本文继续介绍了为应税所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法定原则、效率原则以及便利原则。本文第三章为个人所得税征税客体的立法比较。在这章中,主要介绍了四个发达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税客体的源起、发展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等内容。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既有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特性,同时也有着值得我国进行借鉴的共性特征。因此,本章最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客体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评,并提出了完善措施。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可以考虑用混合所得税制取代分类所得税制。本文第四章为我国个人所得征税客体的立法完善。通过上述几章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立法尤其是征税客体制度存在诸多弊端。首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应从分类制转变为混合制,这样有助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并且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应进一步合理规定税目。最后,重新界定应税所得的范围,将非法收入纳入到应税所得中来;减少法定的税收减免规定,扩大税基;此外,税前费用扣除机制的完善也应该入我国立法完善的视野。本文力图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作出全面而深入的论述,以引起更多人对个人所得税征税客体的研究与探讨,不断丰富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税客体的理论,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税客体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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