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法院制度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从它产生之日起就因其特有的价值属性而逐渐发展为实现人权保障与权力制衡的最优制度选择。行政法院制度起源于法国,随后在德国、意大利、希腊、芬兰等其它大陆法系国家被广为吸收借鉴,足见该制度的优越性。行政法院制度是历史必然产物,理由在于它独特的时代背景与理论基础。时代背景包括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理论基础就是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理论。行政法院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双重力量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与发展的,成为历史的必然产物。行政法院制度没有单一的沿革与体系模式可循,最为典型的就是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模式和德国行政法院制度模式。法国作为行政法院制度的创始国,其特定的历史环境和理论解读决定了行政法院制度独特的发展模式,始终扮演着司法与行政的双重角色。因此,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行政色彩十分浓厚。德国行政法院制度由于形成于强大的封建专制时期,在历次行政制度改革中都非常强调行政与司法的分离,即司法权的独立性。必须注意的是,德国行政法院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在法律上给予行政法院的宪法地位,以保障行政法院的司法独立性,该做法后来为各国所借鉴。中国至今没有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现行的行政审判制度受行政的干涉非常严重,致使行政审判难以享有独立法律地位。为此,必须进行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在制度上保障行政与审判分离,确立司法的权威。行政法院制度作为一个有着200年之久的行政诉讼制度,至今仍在发挥效用并不断的改革完善,给我们留下了非常重要的启示。一般意义上的启示就是,行政法院制度设立与发展存在模式差异性、行政法院制度是平衡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最有效制度设计、行政法院一般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建立行政法院制度是世界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趋势。中国特殊意义上的启示就是,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中要转变改革观念,建立中国行政法院制度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