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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使得知识产权愈发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全球一体化的趋势。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海关保护)作为一种直接有效的保护手段备受各国青睐。但以美国、欧盟为首的知识产权强国并不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的边境措施“最低标准”,试图通过建立新的协定来保护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欧盟EPAs协议、《SECURE标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包含的大量TRIPS-plus条款能充分反映各方对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执法新标准的期待。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量部分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和与我国有相似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各类TRIPS-plus条约,充分将其与《TRIPS协议》和我国边境措施保护现状相比较,相较于之前仅对某一两个TRIPS-plus条约中的边境措施或以某个协定所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分析来说,对边境措施的研究更全面、更具体。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论、致谢四个部分,正文分为四章。正文从基础理论入手,对概念进行简介,使用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及归纳总结法,梳理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充分研究对比域外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践以及TRIPS-plus条约中的边境措施具体内容,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把握问题的实质和成因,结合我国现状及发展方向,提出完善我国边境措施的可操作性措施,促进我国积极应对新变化,主动适应新要求,解决困难和问题,大力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保护力度和水平。经论证,我国应当明确自身定位,既保持自我努力发展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节奏,又要顺应国际贸易边境措施保护趋势,但更要向利于权利人权益保护的价值导向倾斜。建立健全国内法律法规,适当扩大边境措施保护对象范围,将地理标志、企业字号、贸易秘密、工艺流程等纳入边境措施海关保护并注重专利权的边境保护方式;将“转运”“过境”等特殊领域纳入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执法环节,避免我国成为侵权货物流转的“跳板”;降低边境措施程序启动条件,改变依职权启动程序下的备案制度和担保制度来减轻申请人的维权成本和负担,在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制度;规范海关扣留程序使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及减轻当事人不合理的费用负担;调整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侵权货物处置顺序,进一步明确和实现侵权货物处置中的监管导向和利益平衡。希望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保护,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创新,同时对外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保护紧紧围绕在《TRIPS协议》多边体制下,防止发达知识产权强国过度利用TRIPS-plus推行国内法。本文有待改进的地方一是在研究方法上偏重理论分析,加之作者本人非法学专业出身,法律能力和思维素养有待提升,导致本文的分析较为简单,研究深度还可更进一步。第二,本文涉及的公开数据相对较少,无量化分析支撑结论,在透彻研究边境措施制度方面还有部分空间。第三,大部分TRIPS-plus条约都是经秘密谈判而成,尤其是在谈判前期基本对外保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多地是事后被动参与,所以部分分析因信息缺乏而不够深入。